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黃海存
張清旺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黃李美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黃李美雲(女,民國四十年十月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0鄰○○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海存、張清旺分別為失蹤人黃 李美雲之配偶、小叔,緣失蹤人黃李美雲於民國74年2月12 日離家去向不明,且音訊全無,至今已逾30年,爰依法聲請 宣告失蹤人黃李美雲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公示催告期滿後 ,若仍查無失蹤人黃李美雲之音訊,則聲請鈞院為死亡宣告 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 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 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 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 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謄本、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 1件供參;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近5年之勞健保投保資 料及財產所得資料,查知失蹤人於100至104年間未有任何勞 健保投保紀錄,亦無任何報稅財產所得資料,此有勞保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各 1份、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5份在卷可憑,堪信 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 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