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23號
TNDV,105,亡,23,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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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守晃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葉東霞失蹤前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州高雄市 旗後町四丁目三番地一節,有臺南市中西區戶政事務所105 年4月20日南市中西戶字第1050041078號函檢送之戶籍資料 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專 屬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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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