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61號
PCDV,105,亡,61,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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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林王雲娥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林桂英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關 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 定事件。三、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1項所明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 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依聲請人提出之失蹤人林桂英之戶籍資料,可知失蹤人 最後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自應由林桂英之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專 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法院之本院提起,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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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