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5年度,11號
TYDV,105,亡,11,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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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彭榮虎 

相 對 人 彭玉如  (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孫女彭玉如,於民國85年7 月17日被告母親謝麗娜帶回印尼,至今沒有音訊,生死不明 ,請求准予對其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 張彭玉如失蹤,請求公示催告。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彭玉如 戶籍謄本記載,彭玉如早於85年7 月17日出境,86年2 月17 日為遷出登記,並已除戶,核與本院所查詢之彭玉如入出境 紀錄相符,聲請人又明知彭玉如係其母親謝麗娜偕同出國, 故彭玉如於85年7 月17日與其母親出國一節應堪認定,雖迄 今未返回臺灣,聲請人個人不知彭玉如所在,仍不能認為失 蹤,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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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