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失 蹤 人 謝土城 最後住苗栗縣○○鎮○○里0 鄰○○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謝土城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謝土城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 催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謝土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 ○鎮○○里0 鄰○○00號)於75年10月15日即已列為失蹤人 口,經詢問失蹤人之姪子謝武松稱:與失蹤人多年未聯絡, 不知失蹤人何時失蹤;另詢問失蹤人姪女謝桂鳳稱:完全不 認識失蹤人,不知失蹤人何時失蹤等語。又被告未在監,自 72年起無前科紀錄,無其他二親等之親屬,亦查無失蹤人相 關紀錄,堪認失蹤人應係自75年10月15日失蹤迄今,為此聲 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苗栗縣後龍鎮戶政事務所 函文、苗栗縣後龍鎮戶政事務所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 、戶籍資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二親等資料查詢結果表、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 人之入出境資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 局Web IR系統資料、健保資訊等件,均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 訊,足認失蹤人確實已失蹤,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職權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四、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 第130 條第3 項、第4 項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於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 條第3 項所明定。準
此,本院既依職權對於失蹤人謝土城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