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梁一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雲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雲峯(男,民國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最後設籍地址:澎湖郡○○庄○○千百四十八番地)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雲峯之遺產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雲峯(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為聲請人之舅,失蹤人於85 年2月3日失蹤後即未歸返,至今音信杳然。聲請人前曾聲請 本院准以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102年11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 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 告陳雲峯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 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為其舅,失蹤人原設籍在澎湖郡○○庄○ ○千百四十八番地,其自85年2月3日失蹤後即未歸返等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日據時期戶籍簿冊、戶口名簿、除戶謄本 為證(見本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家事聲請卷宗【下稱 司家催卷】第6至9、16、25、26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 結果,失蹤人無任何入出境資料,亦無任何全民健康保險投 保及就醫紀錄,另經警向澎湖縣西嶼鄉戶政事務所及警方失 蹤人口查詢系統查詢結果,亦查無其現行戶籍資料及失蹤資 料等情,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年9月23日移署資處雲 字第1020135529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年9月 18日健保高字第1026016315號函及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02年 10月1日澎警戶字第1020017066號函附失蹤人口查詢資料等 件(見司家催卷第21、22、28、29頁)在卷可參,堪信聲請 人上開主張為真實。再失蹤人前經本院以其於85年2月3日失 蹤,裁定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期 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家催字第16號 卷宗核閱無訛,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自85年2月3 日失蹤,計至92年2月3日止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 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