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4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楊金川
債 務 人 陳沛展
債 務 人 陳雅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壹仟肆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如債務人陳沛展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雅琳
清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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