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146號
TCDV,103,司促,17146,201406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三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西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65679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2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810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6567588、6567590、6567600、6567
     9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瑪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