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三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西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65679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2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810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6567588、6567590、6567600、6567
9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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