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699號
TCDV,103,司促,11699,2014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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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69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債 務 人 馬蔡英阿

債 務 人 蔡元  

債 務 人 蔡德勝 

債 務 人 林蔡秀鳳


債 務 人 蔡德慶 

債 務 人 蔡侑錀 

 
一、債務人馬蔡英阿蔡德勝林蔡秀鳳蔡侑錀應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壹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規定,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
  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資料,債務
  人蔡元蔡德慶係設籍臺中市○○區○○路0○00號即臺中
  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其聲請依法無從准許。是本支付命令
  此部分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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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