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654號
TCDV,103,司促,10654,20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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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54號
債 權 人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淳翔 


債 務 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陸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前之利息請
  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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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