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奉任
債 務 人 景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新
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陸萬肆仟零
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④新臺幣陸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⑤新臺幣玖萬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⑥新臺幣捌仟
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⑦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⑧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