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號
TCDV,103,司促,1,2014012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奉任 


債 務 人 景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壹仟伍佰捌拾捌
  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新
  臺幣壹佰肆拾肆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陸萬肆仟零
  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④新臺幣陸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⑤新臺幣玖萬零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⑥新臺幣捌仟
  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⑦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⑧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景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