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332號
TCDV,102,司促,22332,2013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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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332號
債 權 人 王崑驊 

債 務 人 健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竣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聲請狀及其所附證物均未釋明清
  償日期為何,是債權人請求自匯款日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
  二日起算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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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