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4033號
TCDV,102,司促,24033,2013072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4033號
債 權 人 擎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素雲 
債 務 人 兆玹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玖拾元,及㈠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1/1頁


參考資料
兆玹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