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871號
SLDV,100,司繼,871,201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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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宋雲淦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宋榮祥(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
號4 樓)於民國100 年7 月5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
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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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