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寶合
失 蹤 人 黃瓊玉 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瓊玉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黃瓊玉(女、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籍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於民國79年8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瓊玉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妹即失蹤人黃瓊玉(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 籍設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於民國72年8月5日離家 行方不明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 以99年司家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 ,陳報其所知,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刊登 廣告之報紙為證。
二、查失蹤人黃瓊玉於72年8月5日外出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 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99年9月3日刊登新 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 滿,未據失蹤人黃瓊玉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其利害 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並據聲請人提 出失蹤人黃瓊玉之戶籍資料,又本院依職權向中央健康保險 局、勞工保險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函查有關失蹤人之就醫、保 險紀錄及目前協尋結果,經函覆失蹤人未曾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及失蹤人迄今尚未尋獲,有行政 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6月22日健保承字第099003123 0號函、勞工保險局99年6月21日保承資字第09910243600號 函及內政部警政署99年6月18日警署戶字第0990098881號函 各1紙附卷可稽,另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在監在押紀錄 及入出境資料,亦查無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1紙及入出境資訊查詢1紙附卷可憑。互核證人即聲請 人之鄰居孫秀蕙於本院100年5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到院證述 :「大約有二十幾年沒有看到失蹤人,有一天,她母親哭訴
,表示失蹤人失蹤,找不到失蹤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 第9頁),堪信聲請人主張信而有徵。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 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 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黃瓊玉死亡,應予准許。四、次查,黃瓊玉自72年8月5日失蹤,計至79年8月5日,已滿7 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依法准予 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 條第 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清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