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90年度,12號
MLDV,90,亡,12,200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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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亡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邱乾隆 
  代 理 人 邱劉英妹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邱鎮養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邱鎮養於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叔父邱鎮養(男,日據時代大正十三年九月十八 日生)於民國(下同)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失蹤,迄今五十五年音信杳然,生 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九十年家催字第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 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並聲請傳訊證人即邱鎮養之堂弟邱鎮火。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家催字第六號公示催告卷宗。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民 法總則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 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 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所述之情,業經證人即邱鎮養之堂弟邱鎮火在庭證述無誤,前經本院 以九十年度家催字第六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九十年二月十一日日刊登 新聞紙等情,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屬實。今申報期限已滿,未據失蹤人陳報生 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 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為死亡之宣告。三、本件失蹤人邱鎮養自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失蹤,計至四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屆 滿十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念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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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