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亡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陳淦淡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淦坤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陳淦坤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陳淦坤於民國(下同)八十年八月二十日失蹤 ,迄今已逾九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 一二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 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並提出新聞紙一件為證,另請求傳訊證人即相對人之鄰居彭金妹。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一二七號公示催告卷宗。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之弟陳淦坤為四十八年十一月二日生,於八十年八月二十日外出看戲, 此後即告失蹤,家人四處尋找均無所獲,僅在寬約三公尺之灌溉溝渠旁尋得其褲 子及拖鞋,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等情,業經證人即相對人之鄰居彭金妹在庭 證述綦詳,並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一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二、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三、彭運宏自八十年八月二十日失蹤,計至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 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