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家聲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苗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羅瑞騰
送達代收人 謝泰源
相 對 人 吳淑琴
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吳淑琴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吳淑琴(女,民國五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於苗栗市○○里○鄰○○○○○○號,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吳淑琴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吳淑琴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淑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淑琴(民國五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死亡,其繼承人林嘉 軍、林子蘋、林柏均業已拋棄繼承在案,且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是 否尚有其他得為繼承之人則不明。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有債權,為利害關係人,爰 依民法之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聲請公示催告等語。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 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 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念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