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亡字第二十五號
聲 請 人 彭運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彭運宏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彭運宏於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 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彭運宏於民國(下同)三十五年間擔任志願兵 前往我國大陸與共產黨作戰,於當年十二月一日失蹤,迄今五十餘年音信杳然, 生死不明,前經聲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准以八十六年度家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二、提出新聞紙一件為證,並請求傳訊證人彭運財、彭源和。 理 由
一、查聲請人之兄彭運宏因至我國大陸作戰時與同袍分散,於三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失 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等情,業經證人彭運財、彭源宏在庭證述綦詳,並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家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 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十年後 為死亡宣告。
三、彭運宏自三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失蹤,計至四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屆滿十年,自應推 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念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