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08年度,7號
MLDA,108,行執,7,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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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憲兵第202指揮部

代 表 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劉光祺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正源黃清宏間聲請強制執行
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徵收執行費新臺幣562 元(聲
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70,201元0.008 =562 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
2 項、第28條之2 第1 項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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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