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憲兵第202指揮部
代 表 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劉光祺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正源、黃清宏間聲請強制執行
事件,經核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徵收執行費新臺幣562 元(聲
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70,201元0.008 =562 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
2 項、第28條之2 第1 項及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