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秘聲字,108年度,12號
TCDM,108,智秘聲,12,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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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秘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聰
代 理 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賴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王永銘


      何建廷


      戎樂天


      陳哲宏律師
      尤 謙律師
      蔡菁華律師
      莊婷聿律師
      賈俊益律師
      曾玲玲律師
      王仁君律師
      張永宏律師
      彭建仁律師
      吳美齡律師
      周世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
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永銘何建廷戎樂天陳哲宏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莊婷聿律師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王仁君律師張永宏律師彭建仁律師吳美齡律師周世筑律師就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及其據以檢閱、抄錄之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如附 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均屬聲請人聯華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公司)之營業秘密,其秘密性而具有 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因相對 人王永銘何建廷戎樂天陳哲宏律師尤謙律師、蔡菁 華律師、莊婷聿律師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王仁君律 師、張永宏律師彭建仁律師吳美齡律師周世筑律師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108年度智秘聲字第7號裁定限制 檢閱、抄錄及攝影上開資料,然尚未核發密保持命令,恐因 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聲請對前揭相對人就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 宗內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及其據以檢閱、 抄錄之事項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經查: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准許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 載明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保護之理由,及其禁止之內容;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至第15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案件 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 第1項、第3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0所示之資料,因非一般涉及該 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 值,聲請人亦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均為聲請人之營業秘 密等情,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期日逐件辨識完畢,並據聲請 人提出書狀以為釋明。是以,基於保障聲請人聯電公司之權 益、被告及其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與本案訴訟之進行,聲 請人就上開資料聲請對前揭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許慧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三、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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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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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
│號│ │ │
├─┼───────────────┼───────────┤
│1 │PM2組織表 │A1卷第379 頁至第380 頁│
│ │ │A2卷第242 頁至第243頁 │
│ │ │B 卷第238 頁至第239頁 │
│ │ │A3卷第787 頁至第788頁 │
├─┼───────────────┼───────────┤
│2 │技術開發預估時程 │A2卷第2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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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MC資料 │A2卷第36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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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106年1月3 │A3卷第679 頁至第725 頁│
│ │日經審二字第10500344630號函檢 │ │
│ │附之聯電公司申請與晉華公司從事│ │
│ │技術合作之全卷資料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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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永銘通訊監察譯文 │A3卷第736 頁至第781 頁│
│ │ │ │
├─┼───────────────┼───────────┤
│6 │紙本資料(第23、24、28、29、31│贓物庫編號21 │
│ │至61、80至9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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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紙本資料(第3 、5 至7 頁) │贓物庫編號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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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 │A5卷第124 至第174 頁 │
│ │年3 月22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 │
│ │二)狀附件檔案一與檔案三 │ │




├─┼───────────────┼───────────┤
│9 │被告聯電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106 │A5卷第176 頁至第181 頁│
│ │年3 月28日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 │
│ │四)狀及其附件 │ │
├─┼───────────────┼───────────┤
│10│扣押筆錄編號A-2-2 ,文件資料『│A2卷第244 頁至第247 頁│
│ │32nm DRAM Process Topological │A2卷第267 頁至第309 頁│
│ │Layout Rule 』《PI2 部門所製作│A2卷第340 頁至第348 頁│
│ │之聯電公司32奈米DRAM研發設計規│B 卷第48頁至第90頁 │
│ │則》 │B 卷第136 頁至第176 頁│
│ │ │D 卷第28頁至第29頁 │
│ │ │A3卷第972 頁至第10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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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