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72號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永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永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通知書或行使保險代位權通知書,及其
通知書已送達債務人郭永南之證明文件(如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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