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633號
TYDV,108,司拍,633,2019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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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張芷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建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楊梅區高山段0000-0000 地號及楊梅區
  高山段00000-000 建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
  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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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