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張芷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建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楊梅區高山段0000-0000 地號及楊梅區
高山段00000-000 建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
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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