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告訴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范銘洋律師
相 對 人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忠訓
相對人 白友欽
沈文昌
曾玉珠
胡秋龍
張慶宗律師
俞伯璋律師
曾禎祥律師
何孟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08 年度智訴字第
1 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於108 年11月15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相對人「余伯璋律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俞伯璋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
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相對人姓名「余伯璋律師」, 係前揭規定所指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 以裁定更正之,更正為「俞伯璋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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