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471號債 權 人 高大永 債 務 人 澄采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 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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