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25號聲 請 人 鍾家洋即大發強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更正本件聲請附表付款人欄。 (應記載華南銀行內埔分行)。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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