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922號
PTDV,108,司促,13922,2019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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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貞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聲請之電信門號0000-000-000(原手機申請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原手機申請門號0000-000
  -000 )是否經換號,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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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