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09號
NTDV,108,司拍,109,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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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邵阿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即曾有慶之繼承人曾馨慧曾健儒曾偉銘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曾有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
  縣○○鎮○○路○段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目前已知繼承人有曾馨慧曾健儒、曾偉
  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又聲請人請求拍
  賣之附表所示土地,未辦繼承登記,依法須以被繼承人曾有
  慶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如有其他相對人,應陳報及追加
  相對人。
 ㈡請向被繼承人曾有慶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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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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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草屯鎮 │草屯  │    │4-4       │ │148        │3分之1   │曾有慶(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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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