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邵阿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即曾有慶之繼承人曾馨慧、曾健儒、曾偉銘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曾有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投
縣○○鎮○○路○段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目前已知繼承人有曾馨慧、曾健儒、曾偉
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又聲請人請求拍
賣之附表所示土地,未辦繼承登記,依法須以被繼承人曾有
慶之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如有其他相對人,應陳報及追加
相對人。
㈡請向被繼承人曾有慶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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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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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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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草屯鎮 │草屯 │ │4-4 │ │148 │3分之1 │曾有慶(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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