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家拍字,108年度,4號
KSYV,108,司家拍,4,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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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清和律師即被繼承人楊福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 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 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規定自明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3566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0 年12月27日死亡, 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街0巷00○0號)之遺產管 理人,並經104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民事裁定准予為公示催告 ,於104年2月10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茲 該公示催告期間已於105年4月10日屆滿,已知悉之債權人及 債權金額為地價稅新臺幣(下同)1,076 元,遺產管理人報 酬40,000元,聲請人為清償債務,而有變賣上開遺產之必要 ,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 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1129條所 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2 項規定可知 變賣遺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之事項,聲請人得聲請法院許可 同意變賣被繼承人如主文所示遺產。又聲請人已就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之情,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繼承人所有,且被繼承人尚積 欠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稅款1,076 元、聲請人遺產管 理人報酬40,000元,共計41,076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土地登 記謄本、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 分署執行命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華夏路郵局民事 聲明異議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凱基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聲請本院認可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主文所示之遺產,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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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種類│地 號 │面 積│權 利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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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90.10平 │1分之1 │
│ │ │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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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62.00平 │3716分之114 │
│ │ │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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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左營華夏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