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賀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桂英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迄未提出委任閔語晨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閔語 晨於本件民國108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是否經合法委任 有待釐清。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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