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962號
TPDV,108,司促,19962,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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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福來即宏達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究,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自108年11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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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