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6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邱福來即宏達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 (究,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自108年11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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