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壬豪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壬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