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8年度,24號
TPDM,108,審自,24,2019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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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自字第24號
自 訴 人 林淑華




被   告 蔡英文 (年籍、住居所不詳)
      梁肅戎 (年籍、住居所不詳)
      林洋港 (年籍、住居所不詳)
      孔德成 (年籍、住居所不詳)
      毛高文 (年籍、住居所不詳)
      蘇嘉全 (年籍、住居所不詳)
      許宗力 (年籍、住居所不詳)
      伍錦霖 (年籍、住居所不詳)
      潘力宗 (年籍、住居所不詳)
      台北地檢署
      魏麗娟 (年籍、住居所不詳)
      陳智美 (年籍、住居所不詳)
上列被告因貪汙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自訴人所提「刑事自訴狀」、「陳訴狀108. 11.25」、「陳訴狀108.11.26」所載(如附件)。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 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不經言 詞辯論,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 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自訴人林淑華所提被告蔡英文梁肅戎林洋港孔德成毛高文蘇嘉全許宗力伍錦霖潘力宗、台北 地檢署、魏麗娟陳智美等貪污等案件之自訴,並未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以裁定命自訴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 任書狀,而該裁定正本業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送達於自訴 人,由自訴人本人蓋印簽收在案,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其迄今仍未補正,其自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揭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後段、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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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