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台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彥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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