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秘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聰
代 理 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賴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何建廷
王永銘
戎樂天
周世筑律師
陳哲宏律師
尤 謙律師
蔡菁華律師
莊婷聿律師
賈俊益律師
曾玲玲律師
王仁君律師
彭建仁律師
吳美齡律師
張永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
1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相對人「陳哲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哲宏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因分案卷宗之相對人誤繕打為「陳哲安律師」,致原裁 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誤載,惟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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