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秘聲字,108年度,11號
TCDM,108,智秘聲,11,201911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秘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嘉聰
代 理 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賴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何建廷


      王永銘


      戎樂天


      周世筑律師
      陳哲安律師
      尤 謙律師
      蔡菁華律師
      莊婷聿律師
      賈俊益律師
      曾玲玲律師
      王仁君律師
      彭建仁律師
      吳美齡律師
      張永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被告王永銘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106
年度智訴字第11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周世筑律師陳哲安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莊婷聿律師賈俊益律師曾玲玲律師王仁君律師彭建仁律師吳美齡律師張永宏律師就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之電磁紀錄及其列印紙本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 ,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 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
三、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案件卷宗內之電磁紀錄及其列印紙本 資料,因部分資料涉及被告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秘 密,惟該證據既經上開起訴書具體援引作為起訴之證據,是 上開資料為本案於審理時應調查之證據,此部分資料迄今相 對人何建廷王永銘戎樂天周世筑律師陳哲安律師尤謙律師蔡菁華律師莊婷聿律師賈俊益律師曾玲玲 律師、王仁君律師彭建仁律師吳美齡律師張永宏律師 未取得或持有,本院審酌上情,為平衡兼顧聲請人之營業秘 密利益及相對人之訴訟上權益,認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 、攝影上開資料部分,另為裁定說明,附此敘明。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陳玟珍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為抗告。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三、違反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