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志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健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健瑄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草潭段499 、50
0、502 地號土地及其上114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
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上開不動產信託專簿。
三、欠款新臺幣(下同)101,257 元是何種債權,並提出原債權
證明文件。
四、依購屋貸款契約(即借款8,000,000 元、3,000,000 元契約
)第十三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
明文件(須含回執正、反面)。
五、相對人洪健瑄、債務人柯琇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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