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89號
CTDV,108,司拍,289,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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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王志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健瑄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健瑄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草潭段499 、50
  0、502 地號土地及其上114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
  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上開不動產信託專簿。
三、欠款新臺幣(下同)101,257 元是何種債權,並提出原債權
  證明文件。
四、依購屋貸款契約(即借款8,000,000 元、3,000,000 元契約
  )第十三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
  明文件(須含回執正、反面)。
五、相對人洪健瑄、債務人柯琇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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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