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991號
CTDV,108,司促,15991,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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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9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都 
代 理 人 蔡金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于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利率是否有誤?(附表所載
之利息、違約金二段式期間重疊,又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逾
期六個月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
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3%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
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
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
計收之應付利息)並請分段載明請求違約金之利率及期間。
如:
 ┌──────────────────────────────┐
 │新台幣85,000元                       │
 ├─────────┬────┬─────────┬─────┤
 │請求利息期間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年利率  │
 ├─────────┼────┼─────────┼─────┤
 │108年08月19日起至 │2.9447﹪│108年09月19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109年02月18日止  │    │109年02月18日止  │2.9447﹪ │
 ├─────────┼────┼─────────┼─────┤
 │109年02月19日起至 │5.677﹪ │109年02月19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清償日止     │    │109年03月18日止  │2.9447﹪ │
 │         │    ├─────────┼─────┤
 │         │    │109年03月19日起至 │左列利率之│
 │         │    │清償日止     │5.677﹪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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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