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77號
債 權 人 江泊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江美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高雄市橋頭區場地設施使用費繳款書所載繳款人
為劉麗卿,請釋明以自己名義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王江美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