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35號
債 權 人 曾明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右鼎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 右鼎金屬有限公司、詹甯鈞為不同之
法人格,請確認債務人究為右鼎金屬有限公司,亦或詹甯鈞
,亦或兩者)。
二、承上,如債務人為詹甯鈞,請釋明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承一、如債務人右鼎金屬有限公司,請釋明右鼎金屬有限公
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又債務人右鼎金屬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35460471號函核
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
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四、債務人右鼎金屬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