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667號
CTDV,108,司促,15667,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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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7號
債 權 人 時代爵邸侯爵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仲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芳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
片。(貴管理委員會之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址非債務人戶籍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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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