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7號債 權 人 時代爵邸侯爵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仲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芳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貴管理委員會之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址非債務人戶籍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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