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7號
債 權 人 時代爵邸侯爵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仲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芳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管理委員會之名稱是否為「時代爵邸侯爵特區管理
委員會」(貴管理委員會聲請狀書寫「時代爵邸侯爵社區大
樓管理委員會」與印文「時代爵邸侯爵特區管理委員會」不
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芳怡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林芳怡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陳明對債務人林芳怡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貴委員會
提出之繳費記錄,無所有權人林芳怡之姓名))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
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
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
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