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毛宏竹即金龍泰土木包工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08 年9 月24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陳明台端是否確實已收受 票據,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