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許照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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