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9010號
TYDV,108,司促,29010,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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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許照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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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