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5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鑫沅建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柏祥
相 對 人 陳柏祥
相 對 人 黃微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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