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155號
PCDV,108,司票,7155,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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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155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鑫沅建設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柏祥 


相 對 人 陳柏祥 

相 對 人 黃微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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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