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61號
聲 請 人 周棋賢
相 對 人 蔡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
,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
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