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17號
債 權 人 楊正勇
債 權 人 林派克
債 權 人 王楊秀英
債 權 人 楊琇惠
債 權 人 楊秀靜
債 務 人 楊正義
債 務 人 楊逸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債權人楊正勇、林派克、王楊秀英、楊琇惠、楊秀靜之聲請各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為新台幣貳仟伍佰元,但聲請時
合計僅繳納其中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