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1717號
PCDV,108,司促,31717,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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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17號
債 權 人 楊正勇 
債 權 人 林派克 
債 權 人 王楊秀英
債 權 人 楊琇惠 

債 權 人 楊秀靜 

債 務 人 楊正義 


債 務 人 楊逸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債權人楊正勇林派克王楊秀英楊琇惠楊秀靜之聲請各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合計為新台幣貳仟伍佰元,但聲請時
合計僅繳納其中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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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