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鄧美惠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 理 人 張光銘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鄧美惠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
102年6月18日下午16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2年度
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附卷可憑。又本件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
算後,陳報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除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美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103年7月24日民事呈報狀
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惟債務人於10
1年2月3日、同年8月3日、同年8月7日將其原有之26張新光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變更要保人為
第三人李三寶(即債務人之配偶),有新光人壽103年12月2
日民事陳報狀暨其附件在卷可稽,本院嗣於104年2月9日選
任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公司)為本件清
算程序之管理人,以訴訟方式對債務人、第三人請求撤銷要
保人變更等事件,其中撤銷要保人變更部分,經本院104年
度訴字第34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
0號判決勝訴確定;請求返還保單質借金額部分,經敗訴確
定。清算管理人復就李三寶向新光人壽辦理保單質借新台幣
(下同)30萬元部分,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給付保單質
借金額,分別經本院106年度員簡字第221號、107年度簡抗
字第9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保險字第57號判決敗
訴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清算財團為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㈠編號1-3之股
票,由本院委託券商變賣、編號3之現金股利,經第三人福
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繳到院;㈡編號4-18之保單,經新光
人壽函覆尚有預估解約金437,901元,經本院諭知解約並將
解約金解繳到院。前開財產均已變價完畢,其處分情形如附
表所示,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
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債權人、債務人,且予以公告在案。
是茲本件業經最後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保管
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財產現況(新台幣) 處分情形(新台幣) 1 新光金股票 (代號:2888) 3,231股 29,566元 2 延鑫興業股票 (代號:2358) 90股 1,147元 3 鴻準精密股票 現金股利 股票536股 現金股利617元 46,318元 617元 4 新美麗人生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22,144元 437,238元 5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ASB257830) 1,332元 6 新光人壽長福終身壽險(分期繳型) (保單號碼:AFRBG91650) 6,394元 7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ON163400) 46,353元 8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ON164170) 46,306元 9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ON164290) 20,411元 10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5A0000000) 36,176元 11 新光人壽新防癌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GP0000000) 8,270元 12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DBP23620) 14,810元 13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DBE33880) 16,795元 14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DBE33900) 22,015元 15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DBP32030) 18,700元 16 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JEBC78910) 9,781元 17 新光人壽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6A0000000) 56,183元 18 新光人壽長安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A6B0000000) 112,2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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