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816號
PTDV,108,司票,816,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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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黃錦燦 


上列聲請人與許靖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二、請陳報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總計為何?(聲請狀載為新臺幣壹
  佰伍拾陸仟陸佰元整)。
三、請更正附表票據號碼CH0000000 之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8 年
  「5月」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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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