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黃錦燦
上列聲請人與許靖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二、請陳報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總計為何?(聲請狀載為新臺幣壹
佰伍拾陸仟陸佰元整)。
三、請更正附表票據號碼CH0000000 之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8 年
「5月」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