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93號
PTDV,108,司拍,193,2019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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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郭朝榮 
上列聲請人與黃秀鳳、梁秝楟、梁翠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債權讓與契約書(即原債權人廖彰國讓與郭芳吟債權
  讓與契約書、郭芳吟讓與聲請人郭朝榮債權讓與契約書)、
  債權讓與之通知未合法送達相對人黃秀鳳、梁翠婷,故應先
  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惟受意見表示之相對人戶籍地均為高
  雄市鳳山區非本院轄區,故應逕向高雄地院聲請公示送達後
  再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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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